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市***街南**街坊****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8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江淮牌大型专项作业车(蒙J*****)沿兴和县大库联乡曹四夭村至脑包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四夭村北600米处时,将行人薛某某撞倒,造成薛某某受伤后在兴和县蒙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已调解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育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