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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6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北京****运输部搅拌罐车驾驶员,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3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卢沟桥北路园博园桥引桥T00084号灯杆处,与被害人樊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樊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樊某某电动车上的乘客孟某甲受伤。经诊断,孟某甲轻微颅脑损伤、头皮挫伤。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保险单、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孟某乙、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承

检察官助理 李钰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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