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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京临2298546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念坛公园东门时,将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张某乙撞出,造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车辆损坏。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9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为无责任。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亲属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561174****,保证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850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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