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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0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9月04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0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L0****号小型轿车,由博罗县园洲镇往龙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博园路路段时,与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报警且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招群

检察官助理:谢  言

2020年09月23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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