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卢龙县龙城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全友家居门口西路段时,因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赵某某方乘车人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揣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东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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