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6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市**县**镇**村*组。2020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E37285*****重型自卸货车沿108国道合阳段由南向北行驶至1168KM+900M(路井镇北党村北)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张某甲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及案件线索来源、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及时报警和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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