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珲乌高速公路长春方向319KM加860M驾驶吉D****6小型轿车与中央隔离带相撞,造成乘车人梁甲金死亡、乘车人纪某某受伤。2019年12月09日,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蛟河大队【2019】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已与本案中已死亡被害人妻子于某某达成和解,已与被害人纪某某、乘车人梁某乙达成和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现场照片、吉林省交通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蛟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死者及其家人户籍信息、委托材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情况说明、公民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证人于某某、梁某乙证言
被害人纪某某陈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忽视安全、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检察官助理:姜乃源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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