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磐石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19日7时许,无证驾驶“四不像”农用车在磐石市**村村道将本村李某某撞伤,案发后于2019年12月18日,在吉林省桦甸市**镇**村一工地内将张某某抓获。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胸腹部外伤,腰部外伤。脾破裂。左肋多发骨折,此伤构成重伤二级。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敦化市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

二、证人证言:范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1. 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83028号;

2.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8]第215号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肇事车辆照片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3月16日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