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1日15时许,张某某驾驶“大运”牌无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周至县杨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裕盛村十字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孩罗某某相撞,致罗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周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系车祸致其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肇事车主和被害人家属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肇事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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