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街**号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X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安市城区出发沿国道350线往前锋城区方向行驶。6时26分许,当其驾驶该车行驶至前锋区境内350国道395KM+850M(观塘镇下场口)处,因观察不力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车车头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周某甲相撞,致周某甲受伤,川XN****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周某甲经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2020年11月5日,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同车乘客杨某某打电话 “110 ”报警和“120”求救,由杨某某随“120”救护车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治疗,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之子周某乙,之女周某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以外,张某某另行赔偿人民币6万元,并已兑现给付,周某乙和周某丙出具请求从宽处理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死亡记录(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安福源司法鉴定所和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和施救,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天林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在住处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收条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