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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范畴的汽车)沿北京大道宏达立交桥辅道往南丰镇方向行驶,超越前方由许某某驾驶并搭载邓某某的川A3****两轮摩托车时,因操作不当,使车辆向右偏移撞上该摩托车,造成邓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逸,于当日晚被抓获。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在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mg/100ml。

案发后张某某尚未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伟

检察官助理:张玲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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