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7********,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住资阳市**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M*****号轻型普通货车,欲在开江普安拉货前往陕西,当驾车行至开江县普安镇普杨路OKM+400处倒车过程中,将随车到达的搬运工屈某某撞到,致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即叫货主陶某某及时拨打“110”,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候办案民警接受事故调查。2019年1月9日开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屈某某无责任。
2019年1月11日,张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于资阳市**区**路**号**栋**号,电话:1354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文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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