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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攀钢集团公司**基地能力**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0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行从本市攀钢医院出发,经仁和区老街向仁和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仁和区金歇路仁和医院门口路段时,碰撞车行前方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叶某某、沈某某,造成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某、沈某某无责任。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左肩袖损伤、左腋神经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收条;张某某的供述;沈某某的陈述;邓某某、鲜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雪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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