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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65********,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街**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号**门**室),政治面貌:群众,**公司**。2019年12月14日,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9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0时01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E****6号野驼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西一路与杏4-3排(西)交叉路口处,遇包某甲驾驶的黑E****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经杏4-3排(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相撞,事故导致黑E****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包某甲、乘车人姜某某、包某乙受伤,被害人姜某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此起事故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岗大队第2306051201900001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包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姜某某、包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事实证据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

2. 证人证言: 证人包某甲、郑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二、量刑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超速行驶,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致使一人死亡,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案,系自首,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婧

检察官助理:于洋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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