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蓟州区人,住蓟州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0日0时13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津A****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津B***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宝坻区潘青公路由北向南,以每小时61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至4公里加500米处,轧越中心黄实线超越前方顺行王某甲驾驶津A****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津B***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时驶入对行车道,适有对行王某乙驾驶冀J****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G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以每小时64公里的速度行驶至此,张某某驾车躲避过程中,津A****0号车前侧偏右部与冀J****0号车前侧偏左部接触碰撞,两车相撞后张某某驾驶车辆失控撞到路东侧郑某某、朱某某居住的房屋,后津B***0挂号车左侧中部与冀B***G挂号车右侧后部接触碰撞,造成王某乙、朱某某受伤,三车及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郑某某、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乙右大腿离断伤,左膝、左小腿毁损伤,并行双股骨中断截肢术,为重伤一级;依据提供材料,朱某某之损伤不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7、道路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违法交通信号的通行规定,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桂彬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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