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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9时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津K****6白色东风日产小客车沿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福泰园小区南门内由南向西左转弯时,遇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由南向北行走,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的前部左侧与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身体发生接触,致被害人朱某某倒地后被张某某车辆碾压,造车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杨某某受伤、被告人张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胸腔、腹腔、盆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杨某某之损伤不构成重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现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及时发现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昊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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