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Z3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宿城区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10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浙******号牌小型轿车沿凤阳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凤阳县**路口,在**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周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2日,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方近亲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方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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