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肥东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5时37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3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26KM+800M路段处(肥东段),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同方向孙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两车受损以及骑车人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过经过、病历、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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