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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200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村**号。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观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大沈埠村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临沭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_卷宗材料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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