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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9月10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09由西向东行驶至245公里659米处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刘某某死亡。经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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