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6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德州市德城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岔河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处,其车与被害人李某乙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德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案发后,张某某向李某乙近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表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主动到案、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磊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德城区顺通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202号。联系电话1336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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