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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78********,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我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4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章丘区刁镇前后刘路口南侧时,与步行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鉴定,高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右眼部损伤为轻伤一级;脊柱损伤为轻伤二级。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行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静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76979****)。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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