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70911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济南市长清区**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乡**村**号,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济南市长清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13时38分许,驾驶鲁J*****小型轿车,在济南市长清区沿莲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向清河街右转弯时,未安全驾驶、转弯未让直行,与沿清河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自首、民事赔偿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长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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