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现住诸城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别克小型轿车沿诸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诸王路诸城市**街道**村路口处,与由西入诸王路左转弯的金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金某某及乘坐金某某所驾车辆的邵某某、李某某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