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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街**巷**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A****U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通顺巷由南向北行驶至钟楼街口北侧路段时,将未在人行道内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谢某某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加林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4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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