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3********,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2 月27 日15时 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 (血液乙醇含量: 146.7mg/100ml) 驾驶蒙DD****号普通低速货车,沿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宝泉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付天军驾驶的蒙 D7****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付某某受伤,付某某经巴林左旗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付某某死亡原因系胸部受到强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破裂,失血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付天军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归案说明、张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涉案机动车及张某某、付某某驾驶证的决定书及清单、付某某驾驶证及车辆发还清单、当事人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户籍信息、车辆检斤说明、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侯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毛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笔录:血样提取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尸检照片、车检照片、事故现场录像、张某某抽血及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人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力根
检察官助理:王莹颖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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