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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S7****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镇**路右转弯驶入**路过程中,与由洪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后小客车碾压电动车及洪某某身体,造成洪某某受伤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到场将其带回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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