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技校,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年3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粤MWL****的传祺牌小汽车沿我区化龙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Y046进金山大道东西280米处,与骑自行车沿该路段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害人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70000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