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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明知是报废的桂R****9普通二轮摩托车(年检至2013年9月30日)从桂平市往梧州市方向行驶,行至平南县镇隆镇金达加油站路段时,与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路边行走的行人黄宪有发生碰撞,造成黄宪有、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黄宪有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宪有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明知是报废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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