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4********,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6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21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B1****号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KM+**M处,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无号小型轮式拖拉机发生追尾,造成拖拉机乘车人朱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符合车祸后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伤属轻伤二级,张某某伤属伤属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卜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受伤情况;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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