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号,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高新区益新大道由二环路方向往绕城高速方向行驶至益新大道三环路跨线桥头时,越过导流线往城外方向逆向行驶, 与正向行驶的驾驶车牌号为川F*****号珠峰牌二轮摩托车的陈某某(违反禁令标志,无入城证)发生碰撞事故,两车受损,陈某某跌落桥下当场死亡,经鉴定,推断陈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现场等待,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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