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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总场。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鄂E*****奇瑞小型客车,沿X231(马同线)自北向南行驶至龚桥村中段时,与坐立在道路上的汪某某(女,殁年67岁)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30日汪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汪某某系因车祸颅脑损伤致呼吸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何某某、白某某、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尸表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顺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总场的家中(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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