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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山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汽车沿山亭区**镇**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桥西侧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陆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陆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后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验等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淑君

代蓓蓓

         2020年3月31日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山亭区,联系电话:1576324****;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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