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未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0********,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栋**单元,城镇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渝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挂号挂车由南充市李渡镇向重庆市合川区方向行驶。9时44分许,当车行驶至武胜县万隆镇南渝街武胜县农商银行外路段时,车头右侧挂到同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左侧,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送武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3日15时许死亡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在擦挂事故中跌倒致头部、左侧肘部与坚硬的物体猛力碰撞、擦挫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左侧肘部骨折及多处擦挫伤并发创伤性、失血性体克而死亡。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18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栋**单元,联系电话:1862318****、1582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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