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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朱赫、被害人近亲属徐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5时58分许,王某甲(另作处理)驾驶六合18****(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沿本区东部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冶山街道岗陈村方庄43号路段时,撞到前方行人徐某乙,致徐某乙跌倒。约一分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G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东部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段时撞到徐某乙和王某甲,事发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6时许,王某乙(另作处理)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部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时,车辆侧翻压到倒在地上的徐某乙。事故造成徐某乙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王某乙负次要责任。

当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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