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3********,汉族,中专文化,淮安**速运有限公司**,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0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顺丰速运电动三轮车沿淮安市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锦华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前轮撞到沿锦华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范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后脚蹬,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甲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范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2020年3月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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