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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瑞金市**镇**村**小组**号,住瑞金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瑞金市**镇**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18时40分许行驶至瑞金市**镇**路与**路交叉路口路段超车时,超速行驶未尽观察义务,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道路左侧的行人刘某某及冯某某,并随后碰撞停放在道路左侧的赣****小型普通客车、粤****小型轿车、浙****小型普通客车及路侧行道树,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冯某某受伤及四辆车辆和路侧行道树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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