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西环菜市场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任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人员详细信息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任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9】95号鉴定意见书;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艳芳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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