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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宝岛牌电动自行车沿保定市天鹅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倾城小区门口东侧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方某某相撞,发生致方某某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马某某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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