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2********,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瀑河乡***村,现住保定市徐水区瀑河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59***小型轿车沿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大街大石桥村南口处,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横过道路时相撞,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建
代理检察员:李倩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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