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68********,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2日被南皮县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京福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刘某甲(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相撞,致刘某甲当场死亡,造成通信设施、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员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南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皮县交警大队抓获经过;南皮县交通警察大队无犯罪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庆
(院印)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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