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冀B3****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石各庄村村南路段,与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的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韩某某及韩某某驮带的某某甲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二轮电动车乘员某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给被害人某某甲家属垫付丧葬费叁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丽娟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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