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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0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9****/冀GC****挂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廊坊方向272KM加492M处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停在行车道内,造成史某某驾驶车牌号京AJ****/冀FN****挂重型半挂货车与其驾驶车辆尾部碰撞后起火燃烧,张某某受伤、史某某、乘车人马某某、赵某某死亡,两车及两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固安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张某某与史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成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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