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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3月26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5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轻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乐市罡头村东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江

2020年4月13日 

附:1.刑事侦查卷两册。

2.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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