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0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EL****(冀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无极县齐洽村口时撞住推着人力三轮车的行人王某某,后王某某又被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冀J3****(冀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轧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报警并主动投案至无极县公安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邢台市**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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