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T6****号小型专用客车沿景州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公里处,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道路设施受损,孙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发生。经调查,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车辆两辆(已发还);2、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瑾初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37858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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