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22时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J*****号哈弗牌轿车沿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宁电器门前时,与由西向东跑步横过马路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司法鉴定书;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坤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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