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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沧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22时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J*****号哈弗牌轿车沿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宁电器门前时,与由西向东跑步横过马路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司法鉴定书;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坤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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