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在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2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冀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搅拌车)沿藁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藁贾路9km+40米处(**村南口处),将骑电动二轮车逆向行驶,由北向西转弯的李某某撞挤在路西的标识村名的石头上,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标识村名的石块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藁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标示村名的石块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9月8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