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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2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蓟县****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津C*****/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沿京环线行驶至遵化市南三环西路与京环线交口处,向东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柴某某所骑载乘被害人武某某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柴某某受伤,武某某当场死亡。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复核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武某某无责任。现民事部分己调解,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予以谅解且张某某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二辆;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

4.证人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娟

检察官助理:邱玉红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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