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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现住本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身份证号码:1309821981********。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J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津保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阳县东留果庄村加油站处,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行人冉某某发生碰撞,后行人冉某某又被由西向东行驶白某某所驾驶冀FG****号轿车碾压,造成冉某某当场死亡、冀J5****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6日高阳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白某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功

2019年12月4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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